如果孩子在幼儿园被幼儿园的其他孩子抓伤,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孩子在幼儿园被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抓伤,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职责的,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