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主体有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其他业主。对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
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