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暂扣的处理办法:
一、因未按规定放置相关标志或携带相关证件被扣留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
二、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三十日内或公告的三个月内前往领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