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条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的相关规定: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
(二)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