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在职职工的取暖费是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讨薪
2022-10-31 06:2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山东省在6-9月针对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每个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高温津贴,对于非高温作业的工作人员发放每个月不低于140元的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第一条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 关于高温费的发放,有以下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除高温津贴外,在高温天气工作的劳动者们一般可享受的福利还包括饮料、体检、药品、轮休等;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 各地发放职工取暖费标准都是不同,要以当地情况为准。以北京为例:
    1、根据北京市《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等规定,每年进入十一月份,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居民,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2、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在采暖季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