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工不让走,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提前三天。若三十日的期限到,用人单位不批准的,劳动者可以自行离开,并要求一次性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