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出嫁后,户口未迁出,还可以享受原户籍处的待遇吗?
-
出嫁女户口未迁出能享受待遇,有权享有本村的土地承包权,户口已迁出的无权继续享有本村的土地承包权。本村的土地承包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当在集体成员范围内分配。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
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
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出嫁女户口未迁应享有以下待遇:
1、与其他村民平等的财产权利。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或者
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平等;
2、与其他村民平等的人身权利;
3、其他待遇。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
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
出嫁女只要是户口没有迁移的,应当享有同等的村民或者是居民待遇。根据法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公民婚后是否迁移户口,本人是具有选择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组织的影响。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当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因此,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可以享有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待遇。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