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况的,都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可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受拘留期限的影响,拘留10天可以取保候审,拘留了20天也可以取保候审,甚至案件移送检察院、法院期间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之后案件就可能转为逮捕,从被拘留到逮捕之间的最长30天的时间里,在这期间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比较大,因而我们说这30天是黄金的取保候审时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