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及其实施条例第63条的规定是怎样处罚的,要扣分吗?

行政处罚
2022-10-31 18:20: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的处罚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停车属于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一次扣3分,同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拒绝立即驶离妨碍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人,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扣2分没罚款处理方式:在记分周期内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未达12分,且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若在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要完成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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