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实习协议书并不能证明存在
劳动关系。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是劳动合同等材料;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也未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