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在孩子一岁时双方离婚,协议上女方每周探望一次孩子,可是两年以来女方也未曾来探望过孩子,今年才提出要看望孩子,可是对于女方之前的种种的表现不要不想让其看望孩子了,这样可以吗?

子女抚养
2022-11-01 07:01: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探望的方式可以双方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如果老公的前妻是按照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来探望孩子的,则不可以拒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什么情况下都不可以不让对方看望孩子,探视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得被随意剥夺。不过如果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可以暂时拒绝让探视权人探视孩子。但是探视权只能中止,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离婚后,不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探视权不可以被剥夺。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应当属于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并不会因双方解除夫妻婚姻关系而消亡。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综上,探视权不可以被剥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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