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不需要单独做账务处理,但是需要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当事人以存单质押的,质权在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
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