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弟弟因犯妨碍公务罪,去年六月到现在还没有判刑,原因是,弟弟和朋友晚上开车去喝酒,路上和另一辆车的人起冲突,弟弟就打电话找了两个人过来帮忙,警察来了要把车扣下,弟弟不肯,就这样被抓了,警察说犯妨碍公务罪,那晚他们也把人打伤了,弟弟找来的那两个人都是有前科的,一个是因之前犯了诈骗罪被抓过,一个是打架,也因诈骗被抓过,现在家人就听别人说弟弟是因为那两个人连累的,到现在快一年了也还没判刑,家人也花了三万左右找人帮忙,那些人不知道是骗钱还是怎么样,每次问,就说快了,差不多了,又说被别人连累了,什么都帮不了,请问律师,弟弟的情况要坐多久牢,为什么一年都还不判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出来,又不给去看,看还要给不同的人红包,否则不让看,妈妈都好难过,帮帮我,给点法律知识,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4-20 15:41: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打架,朋友 可参考以下条文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因此,如果双方有辱骂并打架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1、赔偿原则为,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的,侵害人有权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2、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程度,决定侵害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交涉,交涉未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予以酌定。
    3、打人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受害人因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打人者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付。
    如果伤情较为严重,涉及给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4、如果酒后打架,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17条的原则,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您好,找人打架可能涉嫌共同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您成立了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如果自首,对您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关于主犯: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2、关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关于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