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病人因为感冒打针输液对药物过敏导致休克死亡,是因为每个人体质不同还是因为药物的原因

工伤索赔
2022-11-01 14:56: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生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应该复印、封存病历。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消毒药剂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对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及血制品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若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 打消炎针过敏属于医疗事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方式索赔。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赔偿数额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确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出现死亡并不一定是医疗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出现死亡并不一定是医疗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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