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问下,在下班期间,上司未经员工同意,私自查看员工电脑与他人聊天记录,并且手机拍照保存留底,是否属于侵犯个人隐私问题,这个电脑是公司的

个人隐私
2022-11-01 15:4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领导定位我下班去哪儿侵犯隐私。下班后,员工的个人活动,私人时间由自己支配,作为公司领导无权干涉,如果通过设备予以监视,不仅不妥,而且已经侵犯个人隐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公司检查员工手机的行为是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的,用人单位没有检查劳动者手机的权利;侵犯劳动者权利的,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对于上班被监控的,如果公司是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并告知员工的,合法;如果是在非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的,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并且关于聊天记录的监控如果公司明确告知员工电脑只能用于工作,公司的监控部门会进行监控,提醒大家不要把私人信息通过公司的电脑传播的,合法。
    法律依据: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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