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下我家孩子八岁,两套在学校玩的时候,另外一个孩子跑过来和我们打着玩,我们不想和他玩他还来,结果我们刚他摔倒磕在另外一个学生头上了,导致鼻子有些轻微骨折我们需要付全责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01 17:08: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孩子在学校受伤的,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无需负责。学校没有尽到前述职责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小孩打架受伤责任划分的规定: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由先动手的一方的监护人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对孩子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在校小孩被打,如果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般应由打人者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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