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小孩的条件:
1.
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收养人有
抚养和教育小孩的能力;
3.收养人不曾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小孩的疾病;
4.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是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