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赠与协议一般是无效的。根据《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所以,宅基地不可以随意转让、赠与。宅基地的赠与协议也就没有效力,因为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将宅基地赠与他人,实际上是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种类,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转,都有其特殊的要求。由于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农民基于特定的身份,无偿从所有权人处一次性取得了
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也必将对其流转,进行一定的限制。
如果村民将宅基地转让、出租,就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