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诱导消费不一定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并未因为对方的诱导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自己财产的,卖方诱导消费行为不构成欺诈。如果卖方只是对其产品作出了一定限度的夸大宣传,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不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买方想要解除合同的可以与卖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