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土地征收的程序如下:
1、根据规定,就拟征收的土地的类型及面积,向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申请批准;
2、批准通过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确定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农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农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