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不算是有效婚姻。结婚的双方应当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如果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则不会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
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按
事实婚姻处理,这是有效婚姻的例外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