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庭原告应说什么

刑事辩护
2022-11-02 15:10: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开庭原告是可以不说话的,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进行陈述和法庭辩论。但是如果是审判员指定原告回答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原告必须回答,诉讼代理人不能代为陈述。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首先原告要知道沟通或者辩论规则,熟悉法庭庭审流程,了解相关的专业术语。法官没有询问原告意见,原告确实有需要陈述的,可以向法官提出,得到同意后再陈述。原告要围绕起诉的事实、请求及证据说话,说话有条理,逻辑清晰,观点明确、不含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   
    1、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4、最后陈述 
          
    5、案件评议和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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