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作出以下行为的,即可以被认定为消费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等。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
(七)项至第
(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