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再结婚需要的材料有: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之前领取的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裁定书;
3、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办理
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