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