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
2022-11-03 11:30: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是指住房制度改革中单位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所属职工的公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折合了父母的工龄享受了优惠,当事人出资了的,只能向父母主张返还当时购房的借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包括房改房。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对这种房改房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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