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工程纠纷中确定诉讼主体的办法:如果是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诉讼的主体是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果是因转包、违法分包提起的诉讼,诉讼主体是实际施工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