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是必须要到被告所在地,我国法律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