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手房的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姓名,出售时需要配偶出具委托书吗?或者是一方婚前购买的,出售时怎么处理?

二手房
2022-11-04 14:26: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产证写一个人的名字和写两个人的名字是有本质区别的:写一个人的名字表示单独所有,在二手房买卖的时候有单独的处置权。但对于婚后房产即使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买卖时应征求配偶同意或本人出具相关承诺书。写两个人的名字表示房屋为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买卖时也一样共同去申请登记。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程序登记程序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房产证上只登记夫妻一方名字的,且如果房子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那么就可以由一方进行买卖。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进行买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卖房一般是需要配偶签字同意的。但只有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才需要配偶签字。如果该房屋属于卖方的个人财产的,无需经过其配偶同意,所有权人可自行处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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