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怎样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

刑事辩护
2022-11-04 16:14: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另外的,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当事人在立案时需要填写证据材料清单,填写证据清单需要按照其清单内容如实填写。 第一,序号,通常情况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二,证据的种类,根据提交证据的种类进行填写,比如身份证,证人证言等;第三,页数,看自己提交证据中的页码确定;第四,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五,证明的目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诉法》第六十六条 收到证据后处理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被告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查看原告证据。依据相关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另外的,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