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判6个月以后,一般不能保释,符合条件的,则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但在判刑前,如果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则保证金的起点数额是一千元,由公安机关在该基础上依法确定具体的数额。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