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市场部办公室以前有3个人,2015年10月左右调了一个人走,我接了部分工作,2016年3月又有一个人调走,领导叫我又接下来,考虑到本身工作量就够大了有时在家还要加班,且小孩马上又要高考因此拒绝了领导的要求,当时就闹得很僵,就说要调岗,因一直没有人我也就没在意,实际上还是做了一些份外的工作,直到2017年3月起,就有HR的人口头告知我说领导对我的工作不满意给我两种选择,一是自动离职,一是当工人,我当时就表态,我两种都不选,工作不满意总要拿出个理由,之后一直和公司胶着,我工作上还是一如既往踏踏实实在做,国庆长假后第一天领导就带了一个人接替我的工作说给我另行安排,我一气之下就将工作交出来,没有任何手续就到HR领导安排的HR办公室位置上坐起,当时我问HR领导做什么,他说就安排我坐那,现HR今天给发了个岗位安排通知书,内容如下:2017年9月30日,因公司市场部工作调整,你从该部门内勤岗位退岗至今,一直处于待岗状态,现根据公司生产需要,调动你自某某岗位报到,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不变,工作地点仍为公司所在地,请你在收到通知书后于好久前到新岗位报到上班,未按时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并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不到新岗位就按旷工处理。我该如何维权?我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2019-04-21 07:15: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没有统一规定,这个问题是由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但是,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有效,也就是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注意,适用此规定有两份个前提,一是用人单位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二是适用时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单位应当提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的证据,方可得到支持。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如果劳动者旷工,用人单位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出勤办法,按规定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非单位有法定理由或者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才能实施调岗。否则可以申请仲裁,请求补偿。如果申请仲裁后公司仍然不愿意给付赔偿或者仍然要求劳动者变动岗位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