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不属于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一)、
(二)、
(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
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