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当事人有以下义务:
1、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验收义务、出具凭证的义务以及通知义务;
2、存货人负有说明义务、提取义务、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
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