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区地面划出的停车位,物业公司有权收费吗?

业主维权
2022-11-05 13:10: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小区业委会经业主同意有权收取一定的停车费。开发商拥有车位产权的可委托小区业委会收取停车费,地下停车位费用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照明、保洁、通风、排水和维护秩序等;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的小区业委会无权收取停车费;业主大会委托物业管理的,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征得业主同意的物业能收小区停车费。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物业可以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物业公司如果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建设停车位的,是没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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