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案件期限的规定有那些

刑事辩护
2022-11-05 20:02: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的规定是: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之后不再追诉;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刑事案件一审期限一般是从立案次日起开始计算的,立案经公安审查提起批捕,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逮捕后羁押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将案件交由法院审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定有: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