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后来转移了公积金账户,这是恶意转移财产吗?

2019-04-21 09:45: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 起诉离婚可以要求法院冻结财产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均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对方财产,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关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例如: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会怎样?根据法律的规定,恶意串通抗拒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313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受让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无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要满足的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既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如果受让人为恶意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所有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受让人有偿取得动产为前提。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须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因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动产区分所有权的取得的。
  •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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