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大学生在课外时间自由组织打蓝球造成意外伤害学校要负担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06 06:56: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学校尽到了劳动教育、管理职责的,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中意外受伤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意外受伤属于意外事故,这是学校也无法控制的,因此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是不需要担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发生在校外的人身伤害情形: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郊游、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损害。如果学生受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2、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受到的人身伤害。如果学生是为了学校的荣誉而受伤,学校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学生课间嬉闹导致受伤的,由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其他学生承担责任,同时学生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的职责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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