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的类型主要包括:
1、先合同义务,即合同订立前的保密、遵循
诚信原则等义务;
2、后合同义务,即
合同终止后、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3、
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