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辆被交警扣押,老板让我赔偿扣押期间的损失

行政处罚
2022-11-06 10:2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警对于已经扣押的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车主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扣押期间的停车费应当由公安机关缴纳。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公安机关在责令债权人返还扣押第三者车无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追回所扣车辆,返还给车辆所有人,并应视具体案情,选择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或抢夺罪,或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追究扣车等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扣押后,停车所产生的费用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设施以及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若对其保管的财务造成损失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