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就
子女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判决孩子由谁
抚养。第一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是随母方生活,除非女方有特殊情形。第二是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对于其中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或者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并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照顾未成年子女的,都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者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是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该征求子女自己的意见。一般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有了基本的判断力,随父或者随母生活,是否更有利于自己,也可以表达相应的意见。那么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