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征信不存在恢复问题,征信的相关记录会一直存在,只是失信人还清欠款之后,不再存在欠款等信用问题,也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征信审核。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
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