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第二次起诉程序为:起诉、受理、调解、审理、裁判、执行。即与第一次诉讼相同,且在第一次诉讼中,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无法提供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