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格式条款不成立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1-06 19: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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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可判断为格式条款具有有效性,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具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是: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3、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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