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1-06 22:16: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
    3、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下列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2、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存在下列情况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3、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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