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评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显著性、竞争性、价值性;
(二)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四)申请主体适格;
(五)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