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且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规定的遗嘱则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