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遇到肇事者不赔钱的情况,首先应当确认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情况,权利人可以请求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拒绝赔偿的,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可以先考量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况,不足以赔偿的,对方如果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最终无法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