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写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法吗?有法律效应吗?

2022-11-07 12:46: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终解释权是违法的。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却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
    法律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是否合法,要看情况。如果是关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内容的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法。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指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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