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具有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且具人典型的人身性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享有代位追偿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
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