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同居三年,两人没有领结婚证。现女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男方提出赔偿彩礼以及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办理婚礼的费用,女方需要赔付嘛?(在期间女方曾有身孕,流产了,小孩死了)

同居
2022-11-07 17:2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居期间,如果一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了彩礼,但最后没有结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要求赔偿。其他情况,由于同居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关系,所以无权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如果当事人要解除同居关系,且发生彩礼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起诉等方式来处理,一般情况下彩礼不予返还。但若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男方悔婚通常来说是不要赔偿对方什么费用的,如果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还可以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已经长期同居或者彩礼被用于共同生活了,不需要返还。对于男方悔婚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应当支付赔偿,但是如果其自愿赔偿的也是允许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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